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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撤销两类人员“黑名单”彰显尊重公民权利
◎ 本刊评论员
  2010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宣布:深圳办理居住证明取消“不受欢迎的黑名单”。这些“黑名单”共7类,大致就是两类人员,一类是有犯罪记录或者涉嫌犯罪的人;一类是所谓的“非正常上访人员”。笔者为深圳市公安局这一尊重公民权利的举动叫好。
  过去深圳公安局不给有犯罪记录的人办理居住证,显然有歧视劳改释放人员之嫌。有犯罪记录的人,既然法律已经给了他惩处,甚至服了刑,说明他已经“赎回”了罪过,已经完成了改造。倘若他释放后社会再从诸如不给办理居住证等方面歧视他,无异又把他从一个小监狱推向了大监狱,无异于是让他“一日为贼,终身是贼”。这对一个人的伤害是致命的,极不利于劳改释放人员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甚至还有可能把他重新推向犯罪的深渊。
  不给“非正常上访人员”办理居住证,就更说不过去。什么叫“非正常上访”?这个概念本身就值得质疑。难道说“越级上访”是“非正常上访”?难道说“集体上访”是“非正常上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越级上访”还是“集体上访”,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无可厚非。问题是我们有些人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把它理解偏了,过于政治化了,过于意识形态化了。他们视“上访”为“洪水猛兽”,把“上访”和“保持社会稳定”截然对立起来,以致于出现了上访的人还未来到目的地,大批干警已严阵以待,如临大敌;以致于出现了把上访群众抓起来,关进精神病医院和其他劳改释放场所进行人身摧残和人格侮辱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我们一些地方领导的神经太脆弱了,太缺乏自信了。资料显示,群众之所以上访,大多因为征地、拆迁和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引起。这些问题显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属于利益纠纷问题。利益问题只能用谈判、让步或讨价还价等理性手段来解决,用得着动辄让专政力量介入么?!况且绝大多数上访群众都是有冤可诉,所反映的问题90%以上都是有道理或部分有道理的,无理取闹的所谓“上访油子”只是极个别人。我们负责任地把问题给人家解决了,一时解决不了的给人家解释明白,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我看80%以上的上访群众让他“上访”他也不一定去了。
  好在深圳公安局从传统的窠臼中走了出来,可喜可贺。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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