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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之我见
◎ 贾建明 郑春梅

  近年来,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步凸现,就涉县来讲,民事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赡养纠纷、民间借贷、宅基相邻、承包合同等。行政类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行政赔偿、电视小片网收编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这些矛盾纠纷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若不能正确及时地调处和化解,极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
  通过近年来对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可以从中发现有五类矛盾纠纷在农村比较突出:
  (一)土地建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甚至抢占、强占、建新房不拆旧房等原因引起。有的为此长期上访,如程某某相邻纠纷一案,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并引起屡次上访、越级访。引起这类纠纷的客观原因是涉县山多地少,人均宅基地面积狭小,加上过去土地确权工作不规范,导致不动产相邻纠纷占了很大比重,当事人为了几公分的宅基面积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后仍未罢诉,甚至无休止上访。
  (二)劳资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务工人员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原因引起。
  (三)拆迁补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基础建设投资力度加大,因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的矛盾纠纷。
  (四)农村干群矛盾。这类矛盾主要是因为村委换届引起的权力派别之争引发的承包纠纷以及土地承包使用等矛盾纠纷,这类纠纷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导致集体上访。
  (五)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引发的有关离婚、赡养的纠纷占20%。双方外出或一方长期外出,又不与家庭联系,共同生活时间少,对家庭漠不关心,缺乏理解和沟通而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占15%;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并且婚后不注重培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离婚的约占5%;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而离婚的约占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3%;无端猜疑,不信任对方而导致离婚的占4%;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犯罪、好逸恶劳等恶习,导致离婚的占3%。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村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如:国家投资涉县兴建的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虽办齐了各种征地手续,并得到绝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但仍被该村少数群众强行阻拦,无理取闹,阻挠施工,提出种种无理补偿要求,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二)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战斗力不强。尤其是村一级干部不注重政策理论的学习,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处理问题时主观武断,简单粗暴。还有相当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支部、村委会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但往往是家庭势力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不得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因原因。
  (三)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相互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
  (四)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普法工作在一些农村流于形式,只停留在写标语、出板报、发传单等简单形式上。
  三、解决和化解农村纠纷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门槛,在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法院要在增强法官队伍素质,提升审判水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上下功夫。一是要以群众满意为基点,创新工作方法,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各项措施,全力打造“民心工程”,切实维护和保障民生。二是要继续完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最佳结合,促进社会和谐。三是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积极主动为全县中心工作提供服务,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项诉求,大力实施“透明工程”。通过政务审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增强行政和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以信任促和谐。建立特困群众救助基金,完善和规范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救助,保护和平衡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处访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五是要推进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法行政,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审批的合法性,堵塞矛盾纠纷发生的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最后,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
  (三)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守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建设,加强调处矛盾的督办力度,努力做到知情在先,工作在前,防患未然。要强化责任,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个人,坚决防止因政策不当、工作不力引发社会动荡。在提高队伍素质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作者单位:河北省涉县人大常委会)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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