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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轻刑化初探
◎ 王 欣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呈上升趋势,但自侦案件轻刑化的问题亦日益突出,免予处罚、缓刑判决率居高不下。自2008~2009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13件14人,其中判处免予处罚、缓刑件13人,占所办案件数的93%。究其原因,既有县情县状的客观因素,又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观因素;既有罪犯认罪态度的问题,又有检察干警素质的原因。因此要通过加强业务领导,提高办案能力;加大内部配合力度,加强外部联系强度等途径,积极探索实践严厉打击各类腐败分子,解决自侦案件轻刑化的问题。
  一、自侦案件轻刑化产生的原因
  (一)吴桥县地域面积小,经济落后,贪、贿等职务经济犯罪数额小,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这是造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轻刑化的主要原因。如2008年本院办理的张某受贿案。张某系某乡镇的副乡长,主管计划生育工作。两年来,张某通过每次受贿几百元钱为他人违法办理计生指标的手段,共收受贿赂1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最终,法院对其作了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是造成个别案件从轻判处的一大人为因素。有的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对下属干部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袒护。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他们有的隐瞒案件事实或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甚至出面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阻碍侦查人员依法取证,从而人为造成将一些大案化为小案,造成了判决的轻刑化。如韩某、王某玩忽职守案。韩某、王某分别是吴桥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局长、副局长,为了增加沟店铺乡的财政收入,韩某、王某对刘某的企业不进行实地核实,而放任其违规存在(刘某的企业无实际经营场地、亦无实际经营业务),刘某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0余万元。案件发生后,某些领导从县财政收入角度出发、从国税局的声誉考虑,以其犯罪行为是为了集体利益,是为了增加乡财政收入为由,为韩、王的犯罪行为进行开脱,最后法院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三)检察干警素质低,是造成自侦案件轻刑的又一原因。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是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我们的现状是检察干警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较为专业犯罪案件的开展。
  二、自侦案件轻刑化的解决对策
  (一)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领导。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由于自侦案件的涉案对象大都是有地位、有反侦查能力的人,致使办案难度大,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跨县区的案件,单由一个院或基层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对此,如果上级院建立办案指挥平台,统一调度指挥,必要时可以指定案件异地管辖。同时建立一至二个特别侦查专案小组,其成员由上级检察院从本院自侦部门内及所辖基层院中挑选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办案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成员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遇有任务集中办案。对重大复杂、困难多、阻力大的案件以及不适宜当地查处的案件,由市级检察院办案指挥平台调动指挥特别侦查团队集中查处。
  (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办案能力。一是加强行政法规的学习。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加强刑法、刑诉法学习的同时,还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学习。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各项法律繁多,如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众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如果侦查人员不了解相关行政法规,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办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二是提高检察干警突破案件的能力。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较高、精通专业知识,犯罪手段隐蔽,反侦查和对抗审讯能力强。为此提高干警突破案件能力是成功办理案件的关键。通过不断的业务学习、不断探索侦查策略、侦查技巧等,加强个案研究,剖析各类案件、研究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积累、交流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等经验,不断提高干警心理对抗、控制节奏、把握时机、证据运用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
  (三)统一认识,加大内外协作。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应相互密切配合,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控申部门、监所部门等要经常沟通,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通过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与协作关系,保证自侦案件从初查、立案、侦结、公诉形成链接,使案件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二是自侦部门应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及时了解一些新罪名、新案例证据要求标准、立案标准,弄清法院对此类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尺,做到有针对性、有准备、有目标地办好各种案件。三是自侦部门应加大与县人大、信访、纪检的联系,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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