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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问责”与“经常问责”
◎ 本刊评论员
  去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可以说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从无到有的标志。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哪些地方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即问责哪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即便是隐患重重,也往往顾及不到。这种“问责跟着事故、事件走”的所谓“突击问责”现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提升当然有正面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问责”绝不是制度设计的全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设计的需要问责的7种情况和5种问责方式,不但包括事故、事件后的问责,还包括平时经常性的问责,这后一种问责紧盯官员的日常行为,任何行为的失当,任何工作范围的“不作为”,都可以作为提起问责的理由,这后一种问责因为是“事前问责”,对官员的行为更有约束力,对党和人民利益的维护更有价值。因为“失了火再救”总不如“把失火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意义罢!恰恰是这后一种最具意义的问责,我们反倒缺失。以至工作不出问题(尽管隐患重重),总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奖金照样拿,庆功会照样开;一旦出了问题,尤其是出了重大的安全事故、责任事故,上下级又都慷慨激昂,调门看谁提得高,好像他才是最正确似的,最有责任心似的。这显然是缺乏制度理性的表现。
  一个实行问责制成熟的国家,从来都把问责作为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从来都是把问责贯穿到经常性的工作中去。在他们那里,问责的运转在于“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推动,也就是说是制度的自动驱动。而不是像我们那样,问责的运转主要是依赖媒体和舆论,来自某些领导人的批示。这样的问责难免出现:赶上了,“官员开会打瞌睡”也要被问责、被免职;赶不上,比“官员开会打瞌睡”严重百倍的问题也可能无人问津。这种问责靠舆论的推动、随着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情绪化问责”,绝不是成熟的问责。
  要把“突击问责”转变成“经常问责”,使问责常态化,有赖于公众权利的觉醒,有赖于政府执政思维的转变。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关系到公民监督政府的热情和自觉;政府执政思维的转变关系到要创造条件将官员的所作所为置于阳光之下。只有公民监督权得以保证,同时政府又有接受监督的愿望和条件,才能突破“突击问责”的局限,从而实现向“经常问责”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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