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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利剑直指官员“私生活”
◎ 丁 煌 苏 北

今年春节后,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这是继去年5月22日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两个规定”、“一个条例”之后,颁布的第四个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更详细,反腐的焦点更精准,约束官员的行为更严格,必将成为反腐倡廉的利剑。

“禁止”行为基本涵盖官员私生活

《准则》在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共有八条,对官员的52种行为做了十分明确的禁止,其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像房地产、子女出国、经济适用房等。此外,还有任用干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招标投标等。针对这些新问题,《准则》明确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禁止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禁止干预和插手国有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禁止大办婚丧喜庆等。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不同于一般老百姓的“私生活”,他们身处要位,需要严格管理私生活,这个《准则》就是官员私生活的“指南”。
  这一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这一准则。
  《准则》的出台,是多年来党的建设不断探索的一个成果。《准则》跟199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相比,增加了坚定理想信念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具有自律性质。

反腐工作介入官员“私生活”

《准则》除了对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对其个人生活及家庭成员进行严格约束。《准则》禁止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禁止干部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和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配偶及子女的经商行为也有诸多限制。禁止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被中央纳入反腐体系。而事实上,在近年“落马”的一系列官员中,被指控“生活腐化”的不在少数——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这样生活腐化的贪官,前后还可列出一大串名单,比如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等等。
  据报道,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调查发现,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大部分人有“情妇”。早在2007年6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即透露:“去年全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中,有7人移交司法机关,其中6人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称,要预防官员“后院起火”。这也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官员私生活问题的严重性浮出水面后,进入中央高层视线,对官员重品行、讲操守的要求开始上升到反腐制度建设的高度。
“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额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指出,“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
  在此背景下,中央以申报官员个人情况的方式,强力介入官员“私生活”。2007年春节,副处级以上官员都要接受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涉及官员本人、子女、配偶等三个层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反腐信号,但有人置若罔闻。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在多方面涉及到公务员的“私生活”——包养情人的,给予从警告至撤职或开除处分。另外,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等,均在处分之列。
  要求之严、处罚之重没有阻挡少数蜕化官员陷入“私生活”泥淖而无法自拔。此后一段时间,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关条例,纷纷瞄准了官员的“私生活”。但是,这些措施没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这一严竣的趋势,迫使高层另寻惩治良策,更严格的制度建设被提上重要议程。

盯紧“裸官”成为今年反腐重点

“裸官”一词,近两年才频频出现在反腐败中,它十分形象地为少数贪官画了像。《准则》中虽没提“裸官”,但“裸官”的种种表现已悉数在规范之中,在禁止之列,被专家解读为“公”、“私”反腐制度互补,更有力地打击腐败行为。因此,今年纪检监察部门有望出台全国性管理办法从严监管“裸官”。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年初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更好地策应了《准则》的规范要求。
  此前出走巴黎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一个“裸官”,杨湘洪事件也引发舆论哗然。去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今年1月的中纪委五次全会,再次将这一提法写入全会公报。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对“裸官”的监管办法,比如深圳要求“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今年的《工作要点》要求,“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意味着,对“裸官”到底如何监管,今年或许将有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出台。
  在出国旅游管理方面,继续严控和压缩人次及经费。继前年和去年后,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依旧是今年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据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消息,去年一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下降明显,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要点》提出,2010年要继续开展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工作。坚持巩固成果、调整结构、有保有压、完善管理的指导思想,继续严格控制和适度压缩因公出国人次数和经费,狠抓因公出国管理制度的执行,继续完善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加强对双跨团组的管理,严肃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
  此外,《要求》还推进试点,支持地方成立预防腐败机构。《要点》强调,针对一些部门、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开展案件剖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以及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对策;推动地方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围绕预防腐败重要问题进行试点,支持条件成熟的省(区、市)成立预防腐败机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按理说,在生活日益多样化的现在,人们的业余生活应安排得丰富多彩。可是,目前某些官员的业余生活却备受诟病。刹住官员“玩乐风”、监管“私生活”的呼声不绝于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三公”消费和官员“私生活”提出严厉批评。
  去年到今年,这一话题又成热点,这与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案件不无关系。此案中,党员干部违规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酿成人员伤亡。而在全国各地,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去年5月中旬,湖南省祁东县红旗水库管理所在宾馆休闲娱乐保健中心用公款签单消费的12张结算单,被公开曝光。去年6月5日,祁东县纪委对接受和参与异性洗浴按摩服务的9名党员干部给予处分,全额追回报账的公款;海关“亵渎门”、烟草“日记门”、“性丑门”、“短信门”……类似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一再出现,一再刺激社会神经,一再引起公众强烈关注,一再拷问反腐制度建设,因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出事的虽是个别官员,却败坏了党政干部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据人民日报与《人民论坛》杂志一项匿名问卷调查显示,受访基层官员对党政干部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看法,颇值深思:不少人认为这是“人情往来,无可奈何”,还有些人是因为“工作要求,必须参加”,此外,还有的表示“借机放松,缓解压力”。这里,按下“放松”、“解压”不说,对官员来说,又有多少“人情”是与手中的公权力无关呢?“人情”非娱乐场所不可?至于“工作要求”就更让人看不懂:究竟什么样的工作,非要到娱乐场所才能办公解决?这样的“要求”,又是如何被认同甚至渐成“风尚”的?这是非常值得深思的。
  从这个调查来看,官员的“八小时之外”的“私生活”,确实需要管起来。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挑战了《宪法》,有限制公民自由之嫌,但官员不是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身居高位要职更要谨言慎行,约束自己。对此,要刹住官员的“玩乐风”,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强调官员要有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外,关键还得靠制度。
  所有的党政干部必须认识到,既然为官,就不是普通群众,“八小时之外”也有纪律,理应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官员的隐私权在公众利益面前不能打着保护私生活、保护隐私的旗号,遮盖自己的花花肠子。一句话,官员的隐私权不能超越公共利益。除了纪检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之外,还要把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一旦有群众用举报、曝光等方式反映官员违规娱乐,有关部门也应做到认真对待,给官员以警示,严重的应依法查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扩大公众监督权限,让官员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使官员腐化问题得到有效抑制,才能有效预防官员因“私生活”而滋生各种腐败,官员的“私生活”也才能不再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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