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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的从众心理
◎ 黄旭东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责,不仅是对人大代表的法律要求,更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从制度层面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不断克服履职时“人云亦云”的从众心理,对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至为重要。
  (一)产生代表履职从众心理的主客观因素
  首先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是人性弱点的具体表现。从众心理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的行为和意见与群体不一致,或与群体中大多数人有分歧时,会感受到一种压力,促使其趋向于与群体一致的现象。显然无论是代表群体还是一般群体成员的行为,只要看到一种行为有很多人进行时,心理总会作出与多数人判断相一致的行为。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凑热闹和随波逐流是人性的弱点,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主观上,从众心理一般以“为了免受责难”、“为了表示友好”、“表示归属群体”、“多数人更正确”和“图省事不费心”等五种心理活动表现出来。客观上,从众心理受群体、个人、情境等因素影响。群体因素包括规模、凝聚力、权威性、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等;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差异、文化差异、知识经验、个性特征、地位等;情境因素包括信息的模糊性、从众行为的公开性、权威人士的影响力、承诺感等。
  其次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是多种因素所致。由于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代表不善于联系群众,更不善于调查研究;有的在审议议题时不善于提出意见,更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只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建议,缺少大局意识;有的主动性不够,顾虑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怕越位、怕监督过头”;有的认为监督程序较多,害怕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代表偏多,知识型代表偏少;有的地方中老年代表偏多,年轻代表偏少;有的地方城镇居民代表偏多,工人、农民代表明显偏少。按照《宪法》、《监督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具有监督权,但“一府两院”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究竟如何具体监督,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客观上限制了监督权的行使;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如何监督代表,也缺少相应细则。
  (二)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越来越被人民群众所看重。但是,少数人大代表在审议议题时不发言、不表态,盲目跟从、唱和,不能开诚布公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同时,少数人大代表在参与集体的政治活动时,往往主观地认为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随意表决,爱“随大流”,从众心态较重。这种做法,在本质上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使“无记名投票”的“秘密表决”原则化为虚有,在客观上剥夺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对国家事务的选择权、决定权,成为随波逐流、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盲从者,不但失去了人大代表履职的意义,也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三)克服代表履职从众心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第一,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人大代表应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继续深化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行使好法定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采取专家授课、辅导报告、优秀代表现身说法等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使代表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履职的要求。同时要改善党政领导、企业领导代表比例较多,工人、农民和专家代表比例偏少的现状,力求使代表职业结构合理化、知识结构多面化、年龄结构梯形化。还要聘请有关专家定期向代表开展心理知识讲述、心理素质评估、心理减压训练和网上心理交流等活动,适时提出保持良好履职心态的建议,不断增强代表明辨是非的能力。
  第二,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准视察检查主题的情况下,改善领导代表与相关专家型代表互为搭配比例,普遍推广全面视察与专项视察、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活动模式,不断提高视察检查活动的实效。认真督办好代表在会议中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加强重点建设的调研、代表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跟踪监督检查等环节,提高建议办理的解决率和满意率,不断激发代表提好建议的热情。完善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制度,进一步实现地方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人大网站为基础,积极搭建网上代表活动平台,进一步增进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代表与代表、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第三,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履职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为代表发送人大报刊和材料,经常性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及时召开代表与“一府两院”工作情况通报会,交流办理议案建议情况,完善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健全网上传送动态机制,不断为代表拓宽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进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宣传,全方位报道代表履职情况,切实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浓厚氛围。开展好一年一度评选优秀代表和建议活动,便于代表更好地自我总结、相互学习,不断增添履职动力和活力。聘请代表担任“一府两院”监督员,消除胆怯、从众心理,便于履职时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议。坚持代表履职所依法享受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完善误工补偿机制,适时出台监督细则,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热情。
  第四,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每一位代表参加会议、调查、视察、评议等活动情况,建立履职档案,录入人大网站,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基本不履职的不称职代表,劝其辞职或依法予以罢免,畅通代表“出口”机制。以人大报刊、新闻媒介为裁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大代表在开会及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和审议意见等可公开信息,让选区选民及时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广泛征求选民意见,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形成“有问题找代表,代表帮着解决好”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常委会)
                                              责编:关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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