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15期
立足检察职能 做好矛盾化解
◎ 刘宝山
  近年来,随着利益关系的大幅度调整,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聚众到党政机关静坐示威,或用车辆堵塞机关大门,不让车辆出入,举横幅、打标语,点名要求主要领导接见,现场解决,严重影响了办公程序;二是集体越级进京赴省上访告状,特别是在召开重大会议的关键时期,企图扩大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尽快解决问题;三是阻断交通,一些群众因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对解决不满意,就聚众拦截铁路,阻断公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甚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引发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在于:1、新旧体制的转换,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势必会引发诸多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2、有关职能部门职能作用弱化,使许多群众内部矛盾长期处于无人解决的失控状态;3、少数群众法律政策观念淡薄,或受不法分子的盅惑,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4、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不能完全理解,有的群众甚至持怀疑否定的态度,这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又一重要因素。
  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建立高效灵敏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广泛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是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先决条件和首要环节。只有信息灵,发现早,才能及时控制,及时化解,防患于未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建立多层次、多触角的情报信息网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尤其是要经常深入重点地区、部位摸查,准确预测、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趋势、动向,要加强以乡镇为中心的信息网络反馈,以村委会为基点,治保员、调解员为信息员,将触角深入到千家万户,力争在第一时间掌握和化解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一要充分维护好一方的治安稳定,努力减少因治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认真开展严打活动和专项整治斗争;二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严防司法腐败,坚决避免和切实克服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三要制定和完善预防工作预案,根据多类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加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搞好各警种的协同演练,在组织指挥,警力调配,后勤装备保障,通讯网络建设,处置程序等方面形成一套完整的运作机制,即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法机关要迅速判明性质,掌握情况,因情施治,对证据确凿的煽动闹事者,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始发阶段。开展疏导教育,正确引导和解答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问题,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关键。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作人员的权威性,必须由直接责任单位的领导向群众面对面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缓解对立情绪,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二是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谅解,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讲明情况,宣传相关政策法律;三是工作对象的层次性,对那些受少数人盅惑,煽动而参与闹事的群众,要立足说服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使其自觉不再参与闹事,对少数煽动者、组织者以法律震慑为主,使其立即放弃非法的组织策划行为,执意不听的,要依法严惩。
  四、加强领导,层层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政治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对群体性事件要抓早,防患于未然,抓小,力争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法律措施,提高依法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依法处置群体性案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促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正确处理工作方法策略性与严格执法原则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严格依法处置缺一不可,相辅相成。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尤其要强调依法处置的功能,政法部门要依法果断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既要善用警力,又要慎用警力,适时查处借机组织煽动闹事者,决不让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六、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要不断加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二要不断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教育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
  (作者系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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