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15期
用民事执行监督缓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 尹 峥
  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如何利用民事执行监督来达到缓解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消除执行人员错误认识,公正与协作并进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虽然法院靠自身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从而妨碍了司法公正,但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还存在排斥心理,执行人员有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即是对法院执行工作干涉的错误认识。为此,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和法院执行人员沟通,使他们认识到,对执行的监督并不是干涉执行工作,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促进法院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本着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配合协助其解决。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将会对执行人员公正执法,避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二、把握五个要点,规范有序开展执行监督
  1、以解决“判决不公”造成的执行难作为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介入点。
  在执行过程中,因“判决不公”致使当事人无法接受而造成执行难情况普遍存在,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是法院内部的判决,执行人员虽有怨言,但碍于面子,提交再审的较少,而这类案件如不改判,很难达到顺利执行的效果。因此,我院抓住执行人员这种心理,在日常工作中,勤与执行人员沟通,并通过抗诉和检察建议促使“判决不公”案件合理改判,替执行人员解决执行困难,消除了执行人员对执行监督工作的抵触情绪,为更深入的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奠定了情感基础。如我院在办理范某申诉案时,范某因不服判决不配合执行局的执行,并与执行人员发生多次争执。我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虽以抗诉形式提起再审,该案得到改判,改判后范某顺利地执行了判决。
  2、以解决“执行不能”造成的执行难作为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着眼点。
  “执行不能”主要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往往很长时间执行不了而形成积案。因此,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通过案件审查寻找突破口以协助解决也是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如我院在办理张某申诉案时,张某因为借款纠纷,通过邢台市桥东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拍卖、竞标、替债务人支付银行贷款及利息情况下取得了债务人李某名下的房产,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桥东法院又在其它民事纠纷审判中将该房产判给杜某。杜某持判决书找到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张某已取得的房产,张某也多次找桥东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按判决,执行局左右为难不能执行,桥东法院“一女二嫁”造成张某和杜某的长期上访。我们在受理张某申诉案后,一方面做工作稳定双方的情绪,另一方面将该案上报市院。为尽快审理此案,在市院的支持下,主管检察长亲自到桥东法院督促该案进展情况,在两级检察机关努力下,拖了两年之久的案件在半年内审结,并改判房产归张某所有,维护了张某合法利益,同时也解决了桥东法院执行大难题。
  3、以做好息诉工作作为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辅助点。
  在日常申诉接待中,因执行造成的申诉占一定比例,对于这种申诉,我们先审查分析原因,如果是判决导致执行错误的,我们通过提抗、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案件再审进行更正;如果是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通过与法院沟通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进行协调解决。而对于法院执行正确而群众不理解造成上访的,我们总要先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考虑,通过耐心讲解法律,说明有关政策,逐渐稳定上访群众急燥情绪,最终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如今年4月份,申诉人朱某到我院申诉,在接待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当事人是因为对法律条款理解认识存在误解而不服执行判决,我们就结合法律条款耐心地为当事人详细解答,并帮助申诉人认真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院判决执行的理由,通过我们的息诉工作,当事人表示不再上访,服从法院的执行。
  4、以参与疑难复杂案件执行作为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
  作为具有法定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我们认识到,“执行难”“执行乱”现状与缺乏法律监督有极大的关联性。由检察机关介入执行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理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执行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监督工作,也应视情况有步骤进行,以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涉及采取强制手段、执行阻力较大等案件,我院正尝试和法院通过签定协作协议,检察机关派员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扩大监督途径,从而有序地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5、以对“案”监督提升到对“案和人”的监督作为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突破点。
  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即对“案”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循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执行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即对“人”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贪污、渎职及其他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在实践中,因为法官个人的素质和违背职业操守造成的执行难,执行乱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而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虽然是《民诉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但这项监督却更容易引起执行人员的抵触。因此,我们在监督中,要讲究监督方法,可先通过对案的监督,再扩大到对案对人的全面监督,但要注意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多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不要介入法官裁判性工作,以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在监督中如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渎职等行为,我们可对涉嫌犯罪人员立案查处。
  三、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力求监督效果最佳
  为更好地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注意从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执行监督:一是口头形式。对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一些轻微违法活动以及程序上的违法但并不影响实体的行为,应灵活采用口头建议形式进行监督,对方也乐于接受。二是书面形式。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具有一定严重性的问题,一般应采取与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协商后,采取书面形式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为使检察建议被法院接受和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对案件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一方面加强领导力度,主管领导要经常与法院协商解决检察建议案件执行问题,适时督促法院尽快结案;另外一方面要实行个案跟踪监督。做到每发一份检察建议前都主动与法院执行局同志协商,力求意见基本统一。同时采取电话催促、专人联系等方式督促法院将建议落到实处,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