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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当心连锁加盟陷阱
◎ 程 成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什么项目机遇大、稳赚钱?也许你一直在考虑却一直没有结果。其实你不必困惑,请加盟XX连锁,它能让你以少量的投资很快梦想成真……”而今,类似加盟广告充斥着报刊、电视、网络等种种媒体,且让人不能不怦然心动。其实,其中很多都是不法分子令人防不胜防的诈骗伎俩。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也许能帮你擦亮眼睛。

特许经营并非“特许”

【案例】 2009年1月,一直在选择从业机会的刘菲,在电视上看到一则“8万元创业,半年回本”特许加盟广告。经电话咨询,对方告诉她,只需交8万元就可以开一家别人花50万元才能开的名牌眼镜店,半年即可收回全部投资成本,且一地只能开一家。这让刘菲动心了,遂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与这家眼镜店签了5年合同。不料,刘菲此后却不得不不断投入:保证金1.5万元、首期进货3万元、购买电脑验光仪4万元、装修店面3万元、购买焦度计及其他配套设备2万元……远远超出了“8万元创业”的预算,每月还得向总店缴纳5%的管理费、3%的加工费和3%的配货款,外加每年8000元的广告费、员工转让费等等。更可气的是,这家眼镜店还在当地另外发展了五家加盟店。

【法官点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切合特许经营的特点,要想真正使自己成为当地惟一、特许,不被陷入无休止投资泥潭,就应在加盟合同中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独占性;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保密条款;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商号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注册商标并未“注册”

【案例】 2009年3月,李琼与一家公司总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加盟合同。约定李琼向总部交纳10万元加盟费及5万元保证金,每月上交3600元的品牌使用费。次月,总部向李琼派出了店长、经纪人,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店里的甚至包括纸张、办公用品等在内的所有物品都使用总部的标识。但直到三个月后,李琼才偶然得知总部的商标,虽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提出申请,且通过了初审,但并未得到正式注册。鉴于此将影响自己经营,李琼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总部的加盟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可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使用的商标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即加盟不是卖商标,而可以是提供一个特许经营服务系统,遂判决驳回了李琼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从事特许活动。注册商标只是其中的一种经营资源,并无碍特许人的条件和资格。本案纠纷的发生,可以说是总部利用“擦边球”设置了一个陷阱,也怪李琼当初草率从事。如果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深入了解,李琼便能轻易逃过此劫。因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具有披露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备案情况、注册资本额情况等)、所拥有的特许资源信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管理模式等)、相关费用(特许经营费的标准和返还条件等)情况、持续提供服务情况之义务。

广告只是胡吹乱侃

【案例】 2009年11月,古婷陪同朋友参加一次招商大会时,有一家叫“春春国际”(化名)的连锁加盟机构,一直在卖力宣传其美容产品是世界知名品牌“雅诗兰黛”的子品牌,并拿出确有“雅诗兰黛”字样的产品实样,承诺如果开一家形象店,公司将给予特别支持,包括装修设计等超值服务,且只要交5万元首批进货金后,产品可以随时拿、慢慢拿。但当动心的古婷交纳了5万元的首批进货金后,“春春国际”仅提供给她一台杂牌机电脑,及展架、礼品袋等小件物品,甚至根本没有正常供货。在古婷的一再追问下,“春春国际”却说,断货是“行规”,反而要求古婷继续投资用其他产品来替代。当忍无可忍的古婷准备依法维权时,“春春国际”竟人去楼空,所有业务联系、服务、咨询电话也成了空号。
  【法官点评】类似的广告,的确能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问题在于,作为加盟者应当有良好的心态,对特许人的广告和宣传保持理性,不要被特许人天花乱坠的语句,尤其是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的字眼冲昏头脑。而要充分调查了解特许人的企业背景情况,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情况、信誉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尽可能直接到特许人提到的样板店实地考察经营状况、客户状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如果特许人列举了其他加盟商的成功案例,则应尽量与其加盟商联系,打听相关情况。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十一个方面共计27项的信息资料,如果对照核实,将能有效预防上当受骗。
口头承诺并无保证
  【案例】 自从儿子上了幼儿园后,闲不住的陈虹便一直想干点什么,以增加收入。2009年3月,恰好一位朋友向她推荐加盟特许干洗店,说成本小、回报快、利润大,且有现成的特许加盟品牌。其实,对陈虹来说,最具吸引力的还是加盟后办手续、买设备都有人帮忙,只管经营就行。于是,便交了5万元,选了个门脸择日开张了。谁知,从一开始起,据说是韩国进口的干洗设备便时不时地出问题。面对陈虹的反映,加盟总部起初还敷衍一番后派员修理,慢慢便不理不睬。当陈虹得知是“三无”产品,连基本的标识也没有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可加盟总部不但否定当初“包修、包退、包换”的口头承诺,甚至不承认设备为其所提供。法院也以陈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来自加盟总部为由,判决驳回了陈虹的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虹认为设备来自加盟总部,且其已承诺“三包”,却不能提供证据,自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的教训在于:证据的关键是书面,而非空口说白话,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才最保险。只有将特许人在洽谈中所有口头承诺写成文字,甚至将特许人的所有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防止特许人“事后不认账”或“翻脸不认人”。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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