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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眼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增高,作为一些农村老人的主要“财产”,子女们把它作为了争夺对象,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赡养老人的条件。老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赡养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这一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时是不得附加条件的,被赡养人的承包地是不应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跟着赡养转来转去的。
曹老太太和她的十亩承包地
◎ 王景龙 福 臣 柄 权

曹老太分块好地

曹老太和她的老伴是某村的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这块土地上。他们生有二男一女,子女都是农民。前些年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曹老太和老伴及其子女们都得到了承包地。曹老太和老伴分得了十亩。当时分地抓阄分号,按号上的顺序以人口劳力等情况划地。曹老太的老伴抓了个一号,第一个选地,他选的那块地,非常平整,离水塘近,旱能灌,涝能排,是全村子的地眼。“庄稼一支花,全靠粪当家”。地到手他就不停向地里上粪。不到一年的工夫,他包的地,普遍铺了半尺多的有机肥。近几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承包费,对种地的农民实行直补,加大了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和种子改良的力度,农作物产量提高了,农副产品价格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大幅度逐年增长,农民的腰包鼓了,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曹的子女们的土坯房都变成了砖瓦房,家家都有冰箱彩电,餐桌上常有肉蛋奶。曹老太和老伴供子女上学、为子女操办婚事、盖房子,花去了所有的积蓄,加之岁数大了,种地渐渐力不从心,日子过得虽然不如子女们,可不少吃、不少穿,不要子女抚养费,生活还可以。

好地成了子女赡养的条件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场大病夺去了曹老太的老伴的生命。年逾八十,没有能力耕种土地维持生活的曹老太陷入了窘境。这时儿子们看上了她手中的地。二儿子首先提出让曹老太搬到他那里和他一起生活,条件是曹老太和老伴的十亩承包地,“地随人走”,必须带过来。其他子女不同意带地,要分种,为此几个子女发生过纠纷,后来经村干部调解,各方达成了协议。曹老太由老二扶养,“地随人走”。曹老太搬过来后,老二把曹老太带过来的承包地很快就包了出去,一包三年,自己得了一笔可观的转包费。土地转包费揣进老二口袋不久,老二就说老太与他们同住正房不方便,老太太天天起得早,影响孩子睡眠,孩子学习质量下降,把曹老太从正房迁入了厢房。这厢房只有靠院子这面有个小窗户,夏天屋里不透风,冬天阳光进不去。夏天还能凑合,冬日可苦坏了曹老太,没有充足的阳光,没炉子没煤取暖,她只能自己抱一点玉米秆子烧炕取暖。一日,她的女儿来看她,只见满屋冰霜,老太太披着一床破被,缩在炕角不停地咳嗽。女儿一阵心酸,实在看不下去了,找老二道:“寒冬腊月,零下几十度,妈妈住在冰窖中,没有取暖设备,这样下去会被冻死的。”经妹妹说服,大哥同意将老太太接到他的家中,由他扶养,可前提是老太太必须把那十亩承包地带过来。老大和妹妹找到了老二,老二同意曹老太去老大处,可地暂时不能带走,因为地已转包出去,还有一年到期。老二不给地,老大不接受,曹老太只有继续受煎熬。一年的期限终于到了,曹老太被接到老大家,地也带到老大家。地一到老大手,老大也很快把地包了出去,一包又是三年,可观的大笔转包费同样揣进了老大的口袋。曹老太来到老大家后,老大的媳妇一直不愿意侍侯老太太,她常说:养头猪可以杀了吃肉,养只鸡可以下蛋,养个穷老太婆有啥用。

法官说法明事里

事后女儿将曹老太接到了家中,老太太托人捎信向老大要地,老大却说承包地已转出,转包合同没到期,拒绝将地退给曹老太。最终行动不便的曹老太把电话打到了法院。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和书记员来到了曹老太的住处,受理了她向大儿子要地、向子女要赡养费的起诉,免掉了她的诉讼费为她立了案。立案后法院很快就进行了审理,法官把她的儿女们叫到了曹老太的住处,了解了全部案情,充分听取了子女和老太太的陈述,有针对性地给他们讲解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随后,通过曹老太“痛说家史”,使他们回忆起在那食不果腹的年代,父母抚养他们的不易。通过法院的以案讲法使他们认识到了赡养父母是为人之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可附加任何条件,作为义务人的配偶有协助履行的义务。经过经法院调解,他们自愿达成了如下的协议,地继续由转包后的承包人耕种,没到期期间的承包费由大儿子退给曹老太太,转包合同到期立即将地退还给曹老太太。承包地退给曹老太太后,由女儿代耕。老大、老二每月给付曹老太赡养费五十元,住院、看病的费用另算。
  通过这场官司,现在曹老太的两个儿子对曹老太的孝顺从不自觉走向了自觉。曹老太的两个儿媳妇对曹老太的态度也有所改变。他们不但常带着孩子去妹妹家走动,看望曹老太太,还不时接老太太回家住住。曹老太太的承包地,他们也都抽空帮助打理,他们决心在老太太的有生之年,尽更多的孝道,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去的亏欠。
  说法:眼下承包经营土地收益增加,转包的费用上涨,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些农村老人的主要“财产”,子女们也把它作为了争夺对象,因此引发的赡养纠纷不断增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作为一种义务是法定的,是具有强制性的,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作为被赡养人的一种“财产”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是不应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跟着赡养转来转去的。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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