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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改,其中有许多细节引人关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从“可以”到“应当”成为必经程序
◎ 许士光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现代汉语词典》对“可以”与“应当”的解释是有区别的:“可以”表示同意的意思,“应当”与“应该”词意相近,表示理所当然。所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不是可有可无、可见可不见,而是必须见面、必须自我介绍、必须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软”变“硬”,增加了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巨大进步!
  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是选民对自己选举权的尊重。《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正因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以这一票倍加珍贵,也更应倍加珍惜。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选民的选举意识更加强烈,他们不是把选举简单地看成选谁、不选谁的问题,而是把它看作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对自己选举权尊重的大事;对这庄严的一票有自己的主张,“不是上面推荐谁,候选人是谁,就把票投给谁”,而是自有选择标准,不盲从,不随波逐流,珍惜手中的一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该投的票庄重地投,不该投的票坚决不投,充分体现出广大选民对选举权的尊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
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一次“面试”。见面含有“面试”的意思,就是看其人,听其言,日后察其行,是选民合理的要求和应知、要知的大事;在“面试”过程中,听听介绍,问问情况,提提问题,答其所问,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应有的知情权;通过“面试”方式,既看到了他们的高矮胖瘦,又听到了他们当选后是否听民声、察民情、诉民意的表态;这种“面试”虽然有时不能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但在问问答答中也能略见一斑,至少比以前的“背靠背、听介绍、不见面”要好得多。
  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素质的一次把关。素质好的选民选出素质好的代表,素质好的代表组成高素质国家权力机关,高素质国家权力机关才能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不负人民重托。现在看来,《选举法》把“可以”改为“应当”,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成为理所当然,这对于改变有的代表履职不到位、为民代言不经常、行使手中权力不廉洁、经不起贿选考验、屡屡被金钱击倒的现状将起到积极作用;代表的选举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就意味着优胜劣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对话,实际上是在“考素质”,是一种竞选演说,选民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在好中选优、优中选优,从而选出高素质的代表;选民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前,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关心的问题,谈谈当选后如何珍惜手中的权力、怎样履行代表职务、如何积极为民代言、怎样廉洁行权等方面的打算,并在大庭广众之中作出承诺,不仅是对代表候选人的自我约束,而且更重要的是为选出高素质代表把了一道重要的关口。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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