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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写入刑法的一孔之见
◎ 张X功
  2010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认初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台了。在该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亮点。这些亮点无一不是近些年来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仅以上海市的统计数据为例,2007年1~9月,劳动报酬及拖欠工资争议为上海市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主要类型。劳动报酬争议3262件,比2006年同期增长33.8%,其中,拖欠工资争议2601件,比2006年同期增长48%。如果这一数据仅仅说明问题普遍性的话,那么最近发生在陕西的殴打讨薪农民工致死案件则直接反映出恶意欠薪问题的严重性。今年8月,在(安)商(州)高速公路工现场发生了一起针对近百名讨薪民工的群殴事件,事件中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与此同时,劳动者因拿不到薪资报酬而去政府门前跪求甚至跳楼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欠薪直接导致劳动者最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现阶段,我国经济依靠劳动性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保持着高速增长。而这两个产业,恰恰是欠薪,尤其是恶意欠薪的重灾区。大批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势必将直接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基于上述原因,恶意欠薪问题己经成为一个影响到极大多数劳动者、影响到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此刑法修正案草案将“恶意欠薪”作为单独罪名列入其中规定。
  然而针对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列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否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社会各界存有争议。
  一些人认为,我国《民法》和《劳动法》以及行政法规等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作为劳资双方纠纷,更多的时候,欠薪问题是通过民事和行政两个法律体系来处理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恶意欠薪没有法律死角,恶意欠薪问题通过现行法律是可以解决的,勿需刑法予以调整。之所以出现“欠薪多,讨薪难”的问题其关键原因在于执法不力,长期以来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对欠薪问题监管不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不解决症结,即使将恶意欠薪作为犯罪,“欠薪多,讨薪难”的问题也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与此相反,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视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是适当的。运用刑事法律是国家遏制犯罪的最直接方法。国家正是通过犯罪行为法定化,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从而控制犯罪和调整刑事法律关系。首先,讨论刑法是否要增设条款规范某种行为,关键还要看这类行为对社会危害是否严重,有没有进行刑事制裁的必要性。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遇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欠薪,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这种欠薪,劳动者可以通过现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去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欠薪逃匿的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理由为:第一,恶意欠薪具有违法性。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民法等关于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惟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恶化劳动者的生活环境。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同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践踏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激化矛盾,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恶意欠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恶意欠薪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危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恶劣后果的,应当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综上所述,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范畴予以调整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在适用该项罪名时,应从严区分一般欠薪和恶意欠薪的界限,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条件,只有恶意欠薪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防止随意将该罪名的适用扩大化,使本应由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扰乱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此,建议立法机关对该罪的罪状、构成等要素予以尽量具体的界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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