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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与私欲勾兑出的人生苦酒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纪实
◎ 刘天明

在大款眼里,他是超人。只要给钱,没有他办不成的事。
  在律师眼里,他是能人。只要“合作”,没有他拿不下的官司。
  在朋友眼里,他是“热心人”。只要“有利”,没有他不愿帮的忙。
  他就是杨贤才。
  在被羁押近2 年后的2010 年5 月3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终于候来了一审判决的结果。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牵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指定管辖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对杨贤才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另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局是法院下设的一个对涉及财产部分的民、刑事生效判决、裁定结果进行执行,并最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杨贤才作为省级法院执行机构的最高法官,是如何能够遮人耳目,暗度陈仓,在数年的时间里收受1183 万余元受贿黑钱并聚敛起1694 万余元来源不明的非法财产的呢?他又是如何逃避监督,成功实现权力寻租,最后沦为让公众瞠目结舌的大蠹巨腐的呢?
  走近杨贤才,翻开厚厚的司法案件卷宗,我们终于探知了其中的秘密。原来,杨贤才在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乃至有求于他的亲友同事的往来中,一次次与他们达成了“互利互惠”的默契,甚至结成了非法的利益联盟。在这种非正常的关系中,杨贤才置起码的职业守则于不顾,凭借自己资深从业经历以及炙手可热的手中权力,一次次的为他的“盟友”谋取不当利益,并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些人的巨额贿赂。
  从见利忘义到利令智昏,这位在“执行难”问题上曾经以探索并提出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破解方法而颇受司法同行赞许的高级法官,因贪婪最终迈向了歧途。法庭上,杨贤才终于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将司法特权与私欲勾兑,酿出的只能是一杯难以下咽的苦酒。年届60 的他将在铁窗后默默度过自己的余生。

鲸口大开,渎职滥权后执法者的妄为之胆

杨贤才单笔受贿最大的数额为600 万元港币,这个数字,即便是在商品经济最先发端,大额交易司空见惯的广东,也具备了吸引公众眼球的全部新闻元素,同时也衬托出杨贤才在聚金敛财上所表现出来的超乎常人的霸气。
  这600 万元港币由原籍潮汕的港商、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智华贿送。此前,杨贤才帮助黎智华以“合法”身份谋得一块土地。
  事件始于一笔与黎毫不相关的债权。2000 年年底,深圳海怀公司因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名下的一块约6700 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查封并拍卖。消息传出后,对海怀公司也拥有3500 万元债权的深圳某实业公司,遂以对这块地享有占有权为由提出诉讼。2001年1月,该地块以2159万余元的价格拍出。深圳某实业公司即以该宗地拍卖价格过低、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此次拍卖。不久,广东省高院下达了停止执行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书。
  这年下半年,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陆跃川(化名)找到了黎智华,鼓动其开发这块土地。黎虽有心参与,但考虑到竞争激烈,不敢贸然下定决心。为探明省高院对这块地的处理倾向,他专程到广州找到此前已经相识的杨贤才咨询,杨告诉他,只有这块地的拍卖被高院确认不合法,他才有进入的机会,故建议黎智华先按兵不动,静待结果。
  2003年初,在提前告知黎智华“省高院决定撤销拍卖”的结果后,深谙法律的杨贤才向黎智华面授机宜,同时告知他如何取得这块土地的“合法途径”。此后的拍卖会上,按照杨先前的授意,黎、陆二人将这块地的地价提高到6300万元,以虚高的地价阻止对手进入。尔后,陆、黎二人伪造了一份深圳某实业公司曾向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元的假合同,并以此向深圳市中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目的是使黎智华以债权人的身份合法介入执行案,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其次是通过打假官司为黎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了基础。
  这一“曲径通幽”的计谋果然奏效。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中院决定,由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公司债务案和深圳某实业公司诉海怀公司的执行案并案审理。由于海怀公司与陆跃川、黎智华分歧较大,执行未能和解,深圳市中院遂于2003 年底将此案上交省高院执行局申请异地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该案由广州铁路中院执行。已经看到希望的黎智华生怕有变。再次找到杨贤才,要求将此案放至其人脉较广的惠州执行。杨亦无所顾忌,将此案指定惠州市中院执行。2004年5月18日,黎智华如愿以偿获得这块土地使用权。大功告成后,黎智华承诺要送给杨贤才600万元港币,以为酬谢。
  闻听此言,杨贤才心头一震,600万元港币,如此诱惑,何以拒绝?他决定铤而走险,收下来!但杨显然比谁都清楚接纳这笔巨额贿赂后果的严重性。几经思忖筹谋,他授意黎智华将巨款钱先转至他的一个香港朋友的账户上,待以后再慢慢收回来。
  当然,最后的结果是,600万元港币杨贤才如意纳入囊中,可他付出的却是自己作为高级法官的人格尊严。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还查明,杨贤才在诸如民事赔偿责任案、房地产纠纷案的执行中,还多次在办公室收受陆跃川共70 万元的“感谢费”。尝到了金钱甜头的杨贤才在后来的受贿中,胆子已经变得越来越大,顾忌越来越少。

金钱攻关,民事诉讼中律师法官的“双赢”联盟

司法腐败,往往会闪现律师的身影,身居高位的杨贤才腐败案也不例外。
  被业内称为“最牛律师”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某,与杨贤才相识于1996年。契机是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布吉镇政府债权纠纷案的审理。案件审理阶段,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的杨贤才,设法让陈的委托人——广东某房地产公司胜诉后,他收下了陈的5万元。杨、陈二人至此开始频繁交往。
  2006年,陈某又代理了广州宏峰投资公司执行案。在该案已交由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的情况下,由于陈某提出异议并找到杨贤才,杨决定将此案的执行改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在执行问题上如愿以偿的陈某再次给杨送上12 万元示谢。一个依法掌控案件执行进程的高级法官,却在金钱的贿买下,对与案件有着利益利害关系的律师言听计从,获利的是杨贤才自己,受损的却是法律的权威。陈律师与杨局长之间结成的非法“双赢”利益联盟,案发前就为知情者所质疑诟议,奈何杨贤才的身份和职务,问题得不到解决。杨贤才仍是我行我素。
  许某也是律师,从1996年至杨贤才案发,这个广州市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送给杨共计15万元。两人的关系,从许代理的广州市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中便可窥一斑。在该案的执行中,杨、许二人配合默契,通力合作,案件顺利执行后,债权人送给杨贤才50 万元。而杨又将这笔巨款交由许保管,许某坦言,假若不是杨的案发,他今后在归还代管的这笔钱时,还准备给杨贤才再加送50 万元。
  2001 年初,律师纪某在广东汕头代理了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保证金给付案。在杨贤才的运作下,此案被指定拿到广州铁路中级法院执行。顺利实现债权后,纪某给了杨贤才15万元的“感谢费”。2005年初,纪律师又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又是在杨贤才的张罗下,此案被指定至肇庆铁路法院执行,杨最后又获得了20万元的“辛苦费”。之后,在纪某代理的广州农垦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富豪大酒店工程款纠纷案及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新国际公司债权分配案等案件的执行中,杨贤才一次次给予特别的“关照”,又一次次从纪某处拿回好处。
  2006年,纪某因违规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律师资格,之后便专心做起了生意。此后,他的生意又得到了不少杨贤才为他“排忧解难”的支持。感恩戴德的纪某为了紧紧靠牢杨贤才这棵大树,干脆从其在广州的物业中割出20%股权(折合人民币232.2万元)送给杨贤才。
  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给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本是法官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种特殊公权力。杨贤才借助这种权力,以公谋私,把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当做是他个人的恩赐,收受贿赂时才能够做到脸不红心不跳。一些无良律师也通过金钱疏通的路径,以攀上杨贤才这样的异类法官为荣,这样的结果,对他们而言,看似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对社会公序良俗养成,对法律正确实施的影响,却是百弊而无一利,影响极为恶劣。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依法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架设起了一条“隔离带”、“高压线”。杨贤才一案的情况再次说明,落实这个《规定》,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

投桃报李,“乐于助人”背后渗透的个人逐利法则

身居高位的杨贤才没有官架子,对人和蔼热情,这是案发前他留给人们的印象,不少人还从个人品格修养的层面给予了杨法官肯定的评价。
  案发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表明,杨贤才在人际往来中,所表现出来的热情与关照并非是单纯的重情重义,在其中他仍然不动声色地引入了与私利有关的亲疏远近评价标准。
  1999 年,泛化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国都集团因购房而产生产权纠纷。由于国都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提出异议,在广东省直机关某副处长的牵线下,胜诉的泛化深圳公司总经理林某向杨贤才奉送10万元港币后,杨则帮助该公司如愿取得了房屋产权。
  2001年,东莞慧谷集团在诉香港恒富集团的合作纠纷案中胜诉。此案本应在东莞法院执行,但慧谷集团董事长张某花10万元港币买通杨贤才后,此案被指定广州市黄浦区法院执行,后因张不满意,杨贤才又将此案指定至佛山市中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张又送给杨20万元港币。
  2002年,深圳商人周某与合作伙伴深圳金田公司发生纠纷。周遂通过朋友陈某辗转找到了杨贤才在广东省普宁市法院的一个朋友。经此人出面向杨贤才斡旋,杨答应助一臂之力。在杨的指点下,周某起诉深圳金田公司。胜诉后,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广州铁路中院执行。让周某实现了部分债权后,由于周已于此前病亡,陈某自己拿出10万元港币酬谢杨贤才。2006年初,湛江市中级法院一名法官与广东金地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周某某专程上广州拜会杨贤才。此行目的是请求杨帮忙撤销一个公司欠贷案的执行裁定。老朋友专程从湛江来穗相求,杨贤才热情相待,并授意周某某写一份材料寄至省高院执行局反映要求,杨则在幕后操作,将案件的原来裁定撤销了。达到目的的周某某送给杨贤才10万元和两条中华烟、一瓶XO 酒。
  “有求必应,乐于助人”的杨贤才终于案发,还是因为一起拍卖案中为朋友的“帮忙”。
  在这起当年曾轰动国内外的拍卖案中,在杨贤才的“设计”及运作下,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广州金贸公司,顺利地收购了一个叫做“中诚广场”的大项目。又经转手后挣了4个多亿,金贸公司将100万元港币送到了杨贤才手上作为答谢。岂料七个月后,杨贤才听到中纪委正在调查“中诚广场”拍卖案子背后的违规情况,做贼心虚的他遂将100万元港币退了回去。2008年6月17日,杨贤才被中纪委“双规”。在谈到收受这100万元港币时,他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没有我的支持,他们收购不了‘中诚广场’,他们是商人,赚了不少钱,给我点钱是应该的。”
  此时此刻的杨贤才,已经在腐败犯罪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商品“等价交换”的法则已经成为他遵从并执行的工作信条。

警钟长鸣,“执行腐败”让法律蒙羞的深刻教训

杨贤才以一个省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身份被推上被告席,他的所作所为固然由他自己负责,可此案的揭露,蒙羞的却是司法界。“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教训不可谓不深。
  检视杨贤才人生堕落的轨迹,我们仍然不难发现,和其他所有职务犯罪者一样,他走的同样是一条奋斗——高升——坠落的老路子。杨贤才在法院系统工作30年,他主政广东省高院执行局期间,曾经探索总结出了案件执行实行“统一管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集中委托执行”的先进工作模式,使大量执行困难的案件迎刃而解,圆满结案。可是,在司法执行工作上他所表现出来的统领全局,调度有序的聪明才智,却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击下,却变得荣辱不分,这是人性所固有的弱点?还是我们的公正司法的监督体系在制度上产生了漏洞?
  “我怎么会变成这样?”这是杨贤才在狱中悔愧的反复念叨,似在自问,又在问人。是啊,“贤才不贤”——从光荣沦为可耻,从受人尊敬到遭人唾弃,杨贤才由高级法官到罪犯的身份蜕变,其中的原因和教训是什么,不仅他自己需要自问,也值得所有握有司法公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深深的思索。(未经作者允许,禁止网载)

责编:王玮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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