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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在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的作用
◎ 杨晓林 李淑清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地避免了检察权的滥用。人民监督员通过履行自身职责,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加大打击惩治腐败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环节,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随意批捕、随意撤案、随意作不起诉处理等侵犯人权或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执法办案,以大众理念、社会道德标准、社会价值取向作出独立的评议和判断,来反映对检察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和朴素情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要求。通过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外部监督形式,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立案、逮捕、撤案、不起诉等裁量权及搜查、扣押、冻结、赔偿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使被监督的案件最后的处理更加合法、合情、合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一些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监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个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使案件结果既符合法律评价又体现社会民众的价值判断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议题。当前基层检察院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对一些虽然不属于“三类案件”,但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普通刑事案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即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又对促进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杀人案。2009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酒后与妻子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吴某某按在地上殴打,其儿子见状,上前用木棍打霍某某,并将霍某某拽起,其妻吴某某用酒瓶砸在霍某某头部后跑出院外,霍某某情急之下追出,用一把铁耙子打在吴某某的头部,经鉴定吴某某为轻伤。经审查该案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又是家中的主要劳力,判刑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一家人赔偿也没有意义,从案情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也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伤情鉴定为轻伤。该院认为对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为从根本上化解其家庭矛盾,组建专门刑事档案,与村、镇建立专门帮教组织,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通过考察符合条件再对其作不起诉决定。为慎重起见,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处理进行监督。2009年12月24日,该院召开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会,办案人员将案情及处理意见向人民监督员介绍。参加会议的5位人民监督员均认为检察院的做法体现了人性化办案。2010年1月12日,该院又邀请3位人民监督员到看守所考察犯罪嫌疑人霍某某的认罪态度,霍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不再喝酒,好好对待家人。2010年1月20日,该院又邀请3位人民监督员到霍某某所在镇、村及霍某某家中,进一步了解案情、听取意见。人民监督员均认为该院的做法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能有效地从根本上化解其家庭矛盾,确实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2010年2月2日,该院对霍某某取保候审。人民监督员表示要继续对此案进行关注。该院也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定期对霍某某考察帮教。
  三、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涉检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导致矛盾激化,出现缠访缠诉,甚至形成越级访和进京访。上访的群众常带有对立情绪,对检察机关接待人员的疏导、解答半信半疑。人民监督员站在客观与监督的角度,参与信访接待,就检察院的办案程序进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加以解析,容易促进上访人加深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例如,2009年3月26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访人邸某某反映我院丢失案卷问题召开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1988年,该院办理了何某、邸某某涉嫌诈骗案,一、二审均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后经何某、邸某某申诉,省高院经提审后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宣告何某、邸某某无罪。2005年起,邸某某开始以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为由向县、市、省级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法院分别作出被起诉人无罪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决定。2007年以来,邸某某多次以该院案卷丢失为由上访。对此该院进行了认真自查,并无案卷丢失现象。该院多次对上访人进行解释劝解,上访人始终不能正确认识,多次上访。通过召开听证会,由人民监督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消除其对立情绪,使上访人有了正确的认识。
  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宣传,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当前许多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不深,有时还存在误解。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来自各个阶层。一方面能够及时把基层群众的心声更好地反馈给检察机关,使检察机关的工作能更好地体现群众的心声和要求,做到切实关注民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监督,对检察干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等业务活动,对检察机关有了正确的了解。通过人民监督员在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上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可以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检察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从而起到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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