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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 姬 婧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
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5、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
        上述是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无效协议的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拆迁补偿的两种基本方式

拆迁补偿形式是指拆迁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方法。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我国拆迁补偿的基本方式包括两类,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形式。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根据房地产评估确定的价格,要求拆迁人支付货币,自行到房地产市场购买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
拆迁人之间是一种现金补偿的关系,拆迁人不提供实物住房,由被拆迁人自己解决。
  所谓“房屋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住房,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现有住房情况进行选择,最后结算新旧
房屋的差价。在货币补偿后,拆迁人不再另行拨付房屋给被拆迁人。

重置价格是进行拆迁补偿的关键因素

重置价格,是指按照当前的房屋生产条件和价格水平重新建造该类房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总和。重置价格的估价机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取得估价师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价格评估。
  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评估,应当遵循以
下程序:
  1、由拆迁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提出估价申请。
  2、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拆迁人的估价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拆迁人的估价申请,并指派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承办;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拆迁人补齐手续后予以受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拆迁人理由。
  3、现场勘验估价。房地产估价机构受理拆迁人的估价申请后,应当指派不少于二人的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估价师接
受指派后,应当依法制定估价方案,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并做好被评估房屋的各种记录。如果估价师发现被评估的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核查房屋档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询问,并将勘察结果记录在案。
  4、综合作业。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后,应当按照拟定的估价方案,结合有关资料,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作业,
全面分析,提出估价结果。
  5、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结果后,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估价结果书上加盖印章,并制作若干副本,并书面送达给当事人以及有关部门。
  6、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在接到估价结果后,对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
请复核。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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