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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修改选举法时,决定取消以前选举人大代表时的城乡差别,把“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载入选举法。笔者通过学习、思考,认为——
“三个平等” 彰显人权至上原则
◎ 许士光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现行《选举法》作了修改。修改过的该法的最大亮点是,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由4:1改为1:1,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第十六条),这一修改意味着,从现在起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笔者认为,选举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这“三个平等”,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权至上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选举制度是我国人大制度的基础,没有完善的选举制度就没有完善的人大制度。作为人大制度重要组成的选举制度,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发展而发展的。这次修改《选举法》,突出“三个平等”和“同票同权”,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主旨,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我们之所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选举制度的核心,是因为:一是我国宪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凡公民都“不分民族、种族……”等九个“不分”,人人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修改的选举法就从政治上、制度上扩大了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公民的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最重要的人权,这种选举权与宪法一样,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或刑事处分。三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选举上,就是给予选民更多的参与权和充分的选择权。比如,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且与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酝酿代表候选人时,选民可以参与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代表候选人应当依法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等,保障选民的知情权;选举人大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写票点”,选谁、不选谁由选民自己决定等等,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权和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自主性。
  “三个平等”是实现宪政公民权利的最好体现。《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新修正的《选举法》,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规定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代表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过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的原因,“三个平等”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此次《选举法》这样一改,就与宪政精神相一致了。我国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国度,生活在这个国度里的每一个人,在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是平等的。这当中除了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外,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民主政治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速,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选举法》将原来的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4:1修改为1:1,实行地区平等,这就不仅从根本上适应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而且也使宪政公民权利得到了最好的体现。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的少数民族只有几千人,如果他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没有自己的“代言人”,这个民族的民意就缺失了。修改过的《选举法》规定“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就弥补了这个缺失。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三个平等”是辩证的统一。我们要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一项重要任务是以根本大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统领,以保障公民享有更多的、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为目标,不断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这次修改《选举法》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三个平等”,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又一次在选举制度上的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选举法》经过两次修改,使其更加彰显“三个平等”原则。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三个平等”的辩证关系看,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有什么样的人权发展状况,就会有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发展折射出人权状况的改善程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权状况得到很大改善,民主政治建设也随着既定的目标又好又快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尊严在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中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有目共睹、世人皆知的;选举制度实现 “三个平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扩大,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从实践看,完善平等的选举制度有赖于党和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制度保障、作出示范、指明方向,党的十七大提出 “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们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就为《选举法》修改指明了方向,而选举中逐步消除不平等现象,并且不断扩大平等的范围,又反过来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这次修改《选举法》,把“三个平等”作为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足见党和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极端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三个平等”方向相同,目标一致,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大目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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