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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难题
◎ 老 怀

老龄化社会,什么才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关怀?
  现实生活中,很多自立门户的子女,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甚至对老人不予理睬实施“冷暴力”,痛苦不堪的老人想要维权,又因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现如今,对大多数的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不再成为问题,“精神赡养”成为新的社会课题,乃至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2010年12月初的一天,72岁的孙大爷在保姆陪伴下,来到郑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要求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孙大爷是郑州一家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老伴2005年因病去世,现一直独自生活。老人精神状态良好,语言表达清晰,他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儿子定期回家看望自己。老人说,走法律程序实在是逼不得已。
  孙大爷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有100平方米的两室两厅住房,家中雇有保姆。孙大爷的儿子在建筑工地上班,平时在外面搞工程,时常连个人影都难见到。老人曾给儿子打电话,多次提出周末保姆不在,让儿子回家看看,但儿子总说工程太忙,还问老人是不是缺钱,还是想要找个老伴儿。后来,儿子非要给老人雇一个24小时陪护的新保姆。其实,老人并不想要物质上的东西,到了这把年纪,要再多钱也没什么用,他就是想看看儿子,说说话。“老喽,一个亲人都见不到,可怜呀!”说着,孙大爷擦拭起眼角的泪水。
  孙大爷承认,自己的儿子并不坏,经常托人给买营养品等,但老人还是坚持告儿子。老人无奈地说:“儿子赡养了我的身体,没有赡养我的精神,我更需要心灵上的关爱!”老人说,老伴因病去世后,开始一个人生活,很孤独,为此,儿子给雇了个保姆,陪着聊天、照顾生活等,女儿还隔三差五前来照看,但儿子工作忙,半年时间一共来过5次,并且每次来都是忙着接电话等,最多待半个小时就走了。
  2009年7月,老人的女儿突发意外住院,老人从此享受不到女儿陪伴的天伦之乐了。失去亲人关怀后,老人觉得吃得再好、穿得再好,身边无子女照顾,晚年也是凄凉的,有时想向人说说心里话都没人。有一次老人得知:儿子送孙女学钢琴课后,没地方去就在网吧等几个小时,难道儿子真忙、真没时间吗?
  其实,老人走法律程序逼儿子探望的想法缘自一个电视节目。年初时,他曾看了个电视节目,一个老人住在宽敞的别墅中,有保姆照顾,但一年到头儿女都不来看望,最后抑郁自杀了。当时节目主持人就提到走法律程序、维护精神赡养权益的问题。
  面对孙大爷的状告,老人的儿子在电话中解释说,自己离婚了,生活负担很重,要带孩子,还要忙事业,为了照顾好老父亲,特意雇了保姆,感觉老人只要吃好玩好就行了,没想到忽略了他的精神生活。不过,儿子还是想不通,父亲怎么能告儿子呢,他不想和父亲对簿公堂,将私下劝父亲撤诉。
  近年来,有关老人“精神赡养”状告子女的案例不胜枚举。
  80岁的老刘是江苏泰州人,育有两儿一女。老刘退休后,每月有1700多元退休金,不愁吃穿,因为老伴去世多年,平时的生活一直由大儿子照料,女儿偶尔会过来看望,但小儿子长年不来看望。老刘说,虽然自己有钱花,但心里还是很孤单,十分渴望小儿子常回家看看,但电话打过多次,小儿子还是不来。2009年6月,老刘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儿子经常看望自己。对此小儿子解释说,老人平时生活有哥哥姐姐照顾,生活应该很幸福了,自己打工忙,经常加班,所以很少有时间探望父亲。为了避免老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法官当庭教育小刘,说赡养不仅要保证父母吃饱穿暖,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法官又反过来做老刘的工作……在法官劝解下,双方得以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小刘每周不少于一次探望父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老刘因病不能自理时,小刘应予陪护……
  所谓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履行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对老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老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精神赡养”的官司中,老人大多是离异或者丧偶,经济条件可以,他们大多精神上很孤独,在诉讼请求中,他们要求子女定期前往探望或者生病时进行陪护、照料。

“精神赡养”成为老人新需要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超过1.6亿,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1999年我国进入国际公认的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化问题加剧,老年人的问题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命题。
  调查显示,目前有不少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这其中尤以独居老人为甚,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的自杀行为,从而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心理学专家指出,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更需要亲情的抚慰和充实的精神生活,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相对缩小,许多人往往深居简出,封闭在家里,较少与社会交往,从而容易出现心理失衡,有的因此心情抑郁、惆怅孤寂、焦虑猜疑。长此以往,势必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医学研究表明,精神上的缺失比病痛可能更折磨人,如果老人得不到抚慰,没有愉快的老年生活,会导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相关调查显示,得到子女精神赡养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关怀的老人更长寿。由于很多儿女疏于和老人沟通,一些老人往往在孤独中度日,渐渐出现抑郁症状。医学专家指出,无人陪伴、无人沟通、没有渠道了解社会,这是老年抑郁的致病原因之一。
  还有,生活中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子女以工作忙为由,几个月甚至一年不去探望独居父母,还有子女把老人常年送进养老院。面对“冷暴力”,老人往往苦不堪言投诉无门,精神痛苦不言而喻。绝大多数老人又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权,觉得子女的暴力行为是自己当初管教不严的结果,还担心丧失仅有的依靠。
  不可否认,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但是不管怎样,儿女们不能遗忘孝道,百善孝为先,儿女多回家看看,拉拉家常,正如歌曲《常回家看看》所唱:“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如果工作在外,不能常回家看看,至少应该经常鸿雁传书,电话嘘寒问暖,节假日抽时间回家看看,或者把父母接到身边团聚……
  毕竟,“老有所养”不可少,“老有所乐”亦不能少。
  对此,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周晓认为,赡养老人,并不是每月定时往家里寄生活费,让老人吃穿不愁就行了,也要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子女们重拾“孝为先”的美德,使老人愉悦地安享晚年。周晓呼吁,子女们要好好珍惜现在的机会,善待父母,不要到失去的时候再去懊悔。有时候,尽孝就体现在细微之处,一个电话、一次相聚,对于老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浓浓的亲情才是他们晚年生活最好的快乐良方。
  一些社会学者还指出,目前,可供老年人丰富文化精神生活的方式、场所少之又少,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各地的麻将馆里老年人最多的现象。无论从社会学或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精神方面上的慰藉都是老年人健康长寿必不可少的因素。岁月易逝,人生易去,每一位子女应对老人尽“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义务,当老人们的企盼一次次落空,当风烛残年再难抵挡寥落惆怅时,孤独寂寞之手很可能将儿女们推上被告席。

“精神赡养”立法近乎空白

  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物质赡养满足老人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赡养关注老人的精神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些规定说明,对老人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赡养,还包括精神上的赡养。
  老年人对子女有一种依赖,心理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可想而知,特别是面对呈上升趋势的家庭“冷暴力”现象,有关人士称,老年人更需要法律保障,建议加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比如说,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内容,全面规定赡养扶助所包含的内容等。
  现如今,“精神赡养”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热点。
  然而,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当前,我国关系到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一部也没有。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义务难以界定。制定精神赡养法不难,难在执行。比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探视父母几次,强制执行也不具可行性。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部分城市对此已有地方法规。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一次,此外辽宁等地也有类似法规。
  刘静博士举例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的条款,界定较为宽泛,现实中不好操作,物质、数额好定,而对精神上的照顾、慰藉不好界定。在国外,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子女要住在距离老年父母家多少公里范围内,规定要多长时间内看望父母一次,否则,就属于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这种法律的明确规定,使法庭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很好操作。而目前在我国,精神赡养方面的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使得法庭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无法可依,无从处理,于是法官们只好给当事人讲讲道理,对于探望和照顾,也只能在调解前提下,让当事人达成子女探望父母的协议,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刘静博士说,如果子女没有不管或遗弃老人,法院不能判决强制子女亲自照顾老人,只能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老人精神方面的空虚寂寞很难得到满足,这也说明了法律调整亲情关系的局限性,即:法律无法解决让子女实施亲自照顾父母的行为,或强制子女给予老人精神安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也表示,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有法学人士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案件,我国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何解决好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一个深层次话题。一些学者认为,除要求子女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之外,还需要社会的相关配套机制。在一个长寿社会,除了解决好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生活照料和文化生活等基本需要外,还要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的需要,促使老人们通过积极有益的活动交往,实现精神的愉悦和满足,重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角色认同。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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