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1期
把土地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
◎ 王 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宪法所划分的“两类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现实中可以说一类得到了落实(国有土地),一类没有落实(集体土地)。
  其突出表现是:一,农民对所有土地没有处分权,处分权仍然在地方政府手中。农民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哪怕是宅基地上建造商品房的权利么?没有。前几年城中村改造,有些村按照规划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有一部分自住,另一部分售给了市民(俗称小产权房),到现在还是个问题。有人说它违法,我不同意这个观点。宪法说它违法没有?没有。既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就有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任何住房的权利(但要合乎规划)。没有这种处分权就谈不到所有权,就不叫有所有权。某些单项法律和部门规章着眼于利益,给“农民土地所有权”设限,那是有违宪法精神的。二,农民对土地增值没有收益权。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只有政府有这个权力。政府征地再出让土地,这中间的巨大利润所得者是政府而非农民。而开发商建楼再售楼因他付出了高额地价自然要加到房屋身上,从而带来房价的飙升,这种负担又会转嫁到购房的市民身上,使市民买不起房。因此来说,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已经产生或者正在产生严重的后果。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我们说,解决“三农”问题,解决房价严重偏离市民的收入问题,根本问题是改革土地制度,把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落到实处,让农民能支配属于他们的土地,进而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类土地的权利平等。简单地说,就是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让农民溶入现代经济体系,这方为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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